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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等
实施教育资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朝教财〔200961

 
 
 

 


关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等

实施教育资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学区:

切实保障每一个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按照市教委等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区教委于2007年制定下发了《关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等实施教育资助的工作意见》(朝教办[2007]7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结合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对此意见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资助范围

(一)对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范围,由原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00元提高到200元,即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00元之内的学生,均可享受此资助。

(二)高中阶段优抚待遇家庭学生、残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阶段优抚待遇家庭学生、残疾学生的资助,在原各项资助政策减免50%的基础上提高到70%,具体标准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享受150元助学补助提高到每生每年享受210元助学补助。

2.2008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建立部分学科国家课程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故学校减免教科书费应按照《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扣除循环使用的教科书费用后按实际订购金额减免70%,所收教科书费不得高于附件中义务教育阶段减免以后的收费标准。

3.住宿学生住宿费减免由原来减免50%提高到减免70%

(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享受助学金6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享受700元。

2.学费由原减免50%提高到减免70%(重点高中减免560/.学期,普通高中减免245/.学期)。

3.住宿学生住宿费由原来减免50%提高到减免70%

4.优抚待遇家庭学生、残疾学生按上述资助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此补充规定自20099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等减免教科书费标准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资助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096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