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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低收入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朝教财[201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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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低收入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学区、职高: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低收入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01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010年秋季开学起,如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方可享受资助。

原我委制定的《关于对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等实施教育资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朝教财[2009]61号)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资助    转发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2010年9月9印发

                                              共印310